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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离婚纠纷

2010-12-20 13:34: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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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和张某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某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某继续炒股,张某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某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2003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某炒股。在投资时,两人同双方父母商定:每年付给双方父母5%的固定年息。20102月,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股票(已增至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陈某不同意,她认为,婚前自己的股票账户即有10万元,婚后又是自己在辛苦策划、操作股票投资,张某及张某父母只是获益,并没有花费任何心血,因此她不同意将全部股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她提出,虽然不同意把股票的现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可以按照比例分给张某一部分红利。问:陈某和张某应该如何分割股票财产?
  答:首先,陈某婚前的10万元股票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陈某个人所有。其次,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陈某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除非陈某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陈某婚前的股票10万元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当返还,同时应分的年息按照约定处理。剩余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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