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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时单位应当履行什么告知义务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
2010-07-23 10:52:27 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那么日后发生纠纷时员工可能会提出单位隐瞒各种情况是一种欺诈行为,请求仲裁或诉讼确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这关系到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这样会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陷入到一种不稳定的装态,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劳动法律律师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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