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律师网

list.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 正文

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2010-06-29 13:51:45 来源:


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2009年6月24日14:30 直播肺癌患者跳桥亡 死者家属告胸科医院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01-10 查看次数:43
11896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肺癌患者跳桥亡  死者家属告胸科医院”的民事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0:30]  
118967 · [主持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汉东、田广路、李福安,陈汉东法官担任审判长。 [14:31:41]  
118969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已经开始,请直播员开始直播。 [14:32:05]  
118983 · [书记员]: [14:34:09]  
118999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郭平堂,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万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北白岩村。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委托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某学校高二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北白岩村。
法定代理人郭平堂(系郭某某之父),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万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委托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原告王风录,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西翁庄村农民,住该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委托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原告王淑义,女,194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西翁庄村农民,住该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委托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被告胸外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厂97号。
法定代表人许绍发,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北京胸外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住该单位宿舍。(宣读代理权限略)
委托代理人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略)
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14:37:25]
 
119013 ·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郭平堂、郭某某、王风录、王淑义诉北京胸科医院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汉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广路、(代理)审判员李福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晔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39:19]
 
119019 ·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4:39:42]
 
1190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4:40:16]
 
11903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及其他费用15 508元、死亡赔偿金107 470元、被抚养人王风录、王淑义的生活费12 4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合计185 41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20日,原告郭平堂之妻、郭某某之母王海兰因患胸腔积水在北京胸科医院处治疗,后经被告诊断为肺癌晚期,在被告医务人员告知王海兰病情后,王海兰就一直表现出严重的抵触治疗的情绪和行为,但是2009年4月3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无任何医疗人员的询问的情况下,王海兰一人独自穿着病号服走出医院并在医院门前的过街天桥上坠落身亡。原告认为,王海兰死亡的主观原因虽然是其自身造成的,但在客观上,被告作为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专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进而延误了阻止王海兰死亡的最佳时机,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义务,否则王海兰不具备能够自己走出医院并从天桥上坠落身亡的客观条件。因此,原告认为王海兰的死亡在客观上与被告的重大过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疏忽和过错使得原告因此而蒙受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的50%,即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及其他费用15 508元,死亡赔偿金107 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抚养人王风录、王淑义的生活费12 441元,总计185 419元。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审判长]:因原告方变更的诉讼请求,7日内要向法庭补交诉讼费,如不补交,则按未变更诉讼请求处理,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14:43:30]
 
119038 · [主持人]:现被告正在答辩,利用这个时间,我介绍一下本案的合议庭成员。 [14:45:11]  
119056 · [主持人]:审判长陈汉东法官,男,1980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助理,自2005年1月开始独立办案,四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2000件。2005年、2007年、2008年被评为调宣先进个人,2006年、2007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办案能手,办理过“宋庄房讼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14:49:15]  
119058 · [主持人]:田广路法官,男,1951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自1984年3月开始在民事审判庭开始独立办案,多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万件,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办案能手。 [14:49:30]  
119059 · [主持人]:李福安法官,男,1979年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通州区人民法院团总支书记、助理审判员。因工作突出,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办公室先进个人,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14:49:52]  
119062 · [主持人]:请直播员继续直播。 [14:50:17]  
119066 ·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2009年3月20日,患者王海兰因“右肺腺癌、胸膜转移,右胸腔积液”到答辩人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时,医院即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特别规定住院病人不得随便外出。患者入院后,医院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及相关诊疗规范,确定其护理等级为Ⅲ级,通过完善各项检查,给予对症处理。患者治疗期间病情平稳,无任何异常表现,且在化疗前表示有坚定信心战胜疾病。2009年4月3日晚19:50分左右,一个行人报告医院大门门卫, 称院门口过街桥上有一人跳桥自杀,门卫立即上报医院总值班,总值班接到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联系抢救。将跳桥者送抵医院急诊室后经各方核实确认为六病区患者王海兰。患者送抵抢救室时患者双侧瞳孔散大达边、固定、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到、呼吸停止,医院立即积极组织抢救,20:12分患者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以上是事发经过。我方认为,
一、王海兰死亡系自杀,是行为人主管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为人本人自己要结束生命,不管是否离开医院,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进行自杀,故原告所诉如果我方及时发现死者,她就不会自杀死亡,是不准确的。患者在治疗期间精神状态良好,事实与原告所诉不符。
二、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患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与医院诊疗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的根本职责在于治病救人,与此产生的可能要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管理,是围绕主合同的目的才产生了附加管理要求,我院在护理患者过程中的已经尽到了三级甲等医院应尽的护理义务。我院在院门口也设立了患者禁止外出的警示牌,医院无权强行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我院我院外有报刊亭及早餐亭,患者因个人需要就要到院外买报纸或食品,因我院不是精神病院,也无权强行要求患者禁止外出。我方已尽到了警告义务,如果患者经劝阻仍执意外出,这个责任应由患者负担,而不应由医院负担。患者自杀的时间是在晚饭后,当时有很多病人都在吃过晚饭后在外散步,可见患者是自己有准备的。而且在患者自杀当晚是有家属陪护的。
三、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医院存在与患者死亡存在事实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患者选择的是自杀的行为,而医院已尽到了自身应尽的义务。
四、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医院不应当承担王海兰自杀后果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赔偿。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54:09]
 
119069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54:34]
 
119072 · [原告]:证据一,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结算单,证明死者王海兰与被告北京胸科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关系;
证据二,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证明王海兰系在被告医院门前过街桥下死亡,死亡原因高坠;
证据三,北京胸科医院照片,证明被告在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中,明确规定禁止住院病人外出,正是由于被告疏于对病人的安全管理,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王海兰自杀悲剧的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四,丧葬用品、火化及其他费用的发票和收据,证明王海兰死亡后实际产生费用共计4330元。
[14:55:24]
 
119075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认可;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认可;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我方不允许病人外出,医院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病人擅自外出不是因为我方疏于管理,证据三是我院门口的警示标志,医疗机构没有强行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权利,故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不相符;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费用不应由我方来负担
[14:56:27]
 
119090 · [审判长]:被告方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证据一,死者在我院住院门诊及住院资料,证明我方医疗的行为没有问题,住院的时候告知了病人不准外出,患者住院期间没有异常表现,而且她表示有信心战胜疾病;
证据二,北京市卫生局编写的护理常规,证明三级护理医院的责任,我方尽到了应尽的护理职责,患者当时的病情是有完全的行动自由的,不需要护理人员护理;
证据三,照片1张,证明我方规定病人住院期间不允许外出,我院没有强制、限制病人外出的权利;
证据四,事发当时医院门口的监控探头拍摄到的照片,是在2009年4月3日19时40分48秒,当时死者穿了长及下身的外衣,我方在传达室的门卫根本看不到也没有能力看到患者的病号服;
证据五,视频的截图,是患者亲属接到消息跑出大门时的视频截图,证明患者有亲属陪同。
[15:01:47]
 
119091 · [审判长]:原告方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5:02:10]  
119099 · [审判长]:原告方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胸科医院一般护理记录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证据二,书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因照片被告无法说明来源,对于模拟的照片,人员无法确定,故我方不认可;对于证据五,我方也不认可真实性及关联性,照片上人的身份及相应的时间无法证明是真实的,故不认可。
[15:05:19]
 
119111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证据要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暂时没有。
[审判长]:双方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15:10:02]
 
119124 · [审判长]:对于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以最后书面判决为准。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关于王海兰的相关资料,并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双方都看过了吗?
[原告代理人]:看过了,对于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起诉理由及意见,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被告代理人]:看过了,对于公安机关的报案及受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认可,报警的时间是19时48分57秒;对于公安机关关于王海兰死亡的情况调查我方也认可,可以认为王海兰是自杀致死的;对于报案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认可,时间是20时30分,从证词中可以看出他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陈述,看到死者穿的是黑色的衣服,证明了我方提供的视频截图的真实性,是几个孩子先看到王海兰跳桥,王海兰是在19时45分给她的配偶发完信息后就直接跳桥的,故可以看出王海兰通过自杀结束生命的意图很坚决;对于王海兰配偶陈述的真实性认可,从证词可以看出认可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在自杀前几个小时其配偶才刚离开医院,可以看出王海兰自杀的意图很坚决,发完短信后就立即跳桥自杀了;对于医院护士崔鹏的证词的真实性认可,可以看出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王海兰当时不在病房不是异常现象,因为当时是在晚饭后;对于韩义及赵延生的证言我方也没有异议;对于郭平堂的证词也没有异议。最后意见以书面意见为准。
[15:15:29]
 
119144 · [审判长]:对于法院调取公安局卷宗的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对于要证明的问题合议后再确认。 [15:19:56]  
119157 · [主持人]:现在法官正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告诉大家一个消息,本案现在正通过法治中国传媒平台同步进行视频直播,有兴趣的网友也可以登陆该网站进行观看。 [15:24:58]  
119161 · [主持人]:直播员请继续直播。 [15:25:37]  
119177 · [审判长]: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原告郭平堂是死者的配偶,原告郭迎新是死者是子女,原告王风录、王淑义是死者的父母 
[审判长]:死者是何时被查出有癌症的
[原告代理人]:是在3月15日左右,在被告医院被确诊的,死者是在3月6日去医院就诊的,在3月20日住院,在2009年4月3日死亡
[审判长]:当时医院告知了死者她的病情了吗
[原告代理人]:告知了,说是癌症晚期
[审判长]:当时是否有陪护?
[原告代理人]:有死者的嫂子陪护。
[审判长]:死者死亡当时有人陪护吗?
[原告代理人]:有死者的嫂子在。
[审判长]:庭后原告提交死者嫂子的姓名。
[原告代理人]:可以。
[15:29:23]
 
119182 · [审判长]:死者在治疗时表现如何?
[原告代理人]:表示治疗很痛苦,3月30日开始做的化疗。
[审判长]:原告郭平堂,事发当天死者向你发过信息吗?
[原告]:发了,说她受不了以后漫长的痛苦了。
[审判长]:你何时知道王海兰死亡了?
[原告]:19时45分发的信息,我打电话打不通了,后马上去了医院,才发现她死亡了。
[审判长]:对于王海兰自杀的结论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5:30:13]
 
119215 · [审判长]:原告,在入院时院方向你们告知患者相应的规章制度了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住院病人须知上有郭平堂的签字,如何解释?
[原告]:当时医院给我,我就签字了。
[审判长]:你们知道住院期间患者不能随意出院门?
[原告代理人]:医院应有人看管。
[审判长]:患者要出医院大门应有什么手续?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但我们就知道病人不应该自己一个人走出医院。
[审判长]:就你主张的丧葬费如何计算?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22357.5元,我方认为被告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再加上实际花费的4330元
[审判长]: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原告代理人]:按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由被告负担一半。
[审判长]: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原告代理人]:按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王风录、王淑义有四个子女,王海兰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四分之一,同样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责任的50%,王风录与王淑义是农民户口。
[审判长]:原告郭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主张吗?
[原告代理人]:不主张了,因为她马上就满18周岁了。
[审判长]:对于王风录及王淑义的子女有证据来证明吗?
[原告代理人]:今天没有带。
[审判长]:3日内要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明,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15:43:44]
 
119218 · [审判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原告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判长]:被告王海兰是在你院就诊吗?
[被告代理人]:是在我院治疗。她在3月16日被确诊患有癌症,当时没有告知患者,后在治疗过程中告知了患者家属,患者是肺癌晚期,对于相应的后果已经告知了家属,病人本人是后来知道的。2009年3月20日,王海兰入院治疗,按她的病情不需要专人陪护,但在王海兰住院期间一直由她的嫂子和妹妹护理。
[审判长]:对患者的管理有规章制度吗?
[被告代理人]:有规章制度,患者来后就要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可以由家属,也可以是由本人签字确认。
[审判长]:如果患者需要外出要有什么手续?
[被告代理人]:患者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如果要外出,要先办理出院手续。
[审判长]:住院楼与门诊楼是分开的吗?
[被告代理人]:是分开的。
[审判长]:有管理病人外出的人员吗?
[被告代理人]:在门口有专人主要负责院外人员、探视人员的管理,我院有保卫科,有门卫。
[15:45:49]
 
119220 · [审判长]:医院何时发现王海兰不在病房的?
[被告代理人]:在护士接班晚5时左右就发现了,但当时很多病人都不在病房。
[审判长]:你院的门卫阻拦王海兰了吗?
[被告代理人]:王海兰不需要出示证件,且她的装束也看不出她是病人。
[审判长]:门卫是否发现有穿着病号服裤子的人出院门?
[被告代理人]:门卫在当时没有发现,门卫是在传达室里执行任务,在他的视线范围内无法看到死者穿着病号服的裤子外出。
[审判长]:患者在住院期间如果离开病区,需要有手续吗?
[被告代理人]:就餐时间可以在院内自由活动,晚餐是17时至18时。
[审判长]:在晚餐期间要查几次房?
[被告代理人]:在晚上17时至17时15分时接班要进行一次查房,在21时至21时30分左右还要进行一次查房。在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查房了,是病人进行活动及洗漱的时间。
[审判长]:接班时王海兰在病房吗?
[被告代理人]:不在,而且当时很多病人都不在病房。
[审判长]:你们何时得知王海兰跳桥的?
[被告代理人]:19时50分左右一行人告知门卫。
[审判长]:17时接班时发现王海兰不在病房是否找寻过?
[被告代理人]:没有,因为这很正常,当时陪护人员也没有在。
[审判长]:就原告主张的损失你方同意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同意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肺癌患者生存20年的可能性太小,故要求赔偿20年的数额不合实际;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审判长]:原告,就被抚养人生活经济来源问题也要在3日内提出证据来证明。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15:48:31]
 
119223 ·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被告在本案事实中明显未尽到义务,才导致了死者死亡情况的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是在接班时和睡前查房,这个情况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的情况是不一致的,崔鹏的笔录第3页说的情况是说明不是在21时进行查房,要在17时至21时之间还要再进行查房,故可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对事实没有要补充的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15:51:56]
 
11922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双方就被告对于王海兰的死亡是否具有赔偿责任进行进行辩论。
[原告代理人]:王海兰住院后开始进行化疗,表现很痛苦,此时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和加强看护,如果医院尽了相应的义务,发现王海兰的异常,就不会出现王海兰自杀的情况;护士在接到值班室电话后才被动的去查房,可以看出医院的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时存在严重疏忽,护士认为王海兰是去吃饭了,但根据常理护士也应在认为病人吃饭完毕后再去查房,但护士对此情况并未在意,如果护士可以及时寻找王海兰,就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现;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王海兰在发生事故时是身穿病号服的,被告医院门口有标识,说明不允许病人外出,故可以看出医院门卫有义务阻止病人外出,但王海兰外出时没有受到阻拦,故医院放任病人离开医院,是导致王海兰跳桥的直接原因,如果可以阻止王海兰外出,就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我方认为医院门卫没有尽到阻止病人外出的义务;王海兰的死亡给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给家庭成员带来了精神痛苦,郭平堂由于此事长期无法正常工作,郭某某不回家居住,故被告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的50%,因王海兰的无知和冲动产生了轻生的意图,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没有阻拦王海兰外出,且没有尽到疏导及心理干预的相关治疗方法,才导致了王海兰的轻生,故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被告人员的管理过错致王海兰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庭应参考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54:23]
 
119245 · [审判长]:被告方可以进行辩论。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北京胸科医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代理参加其与郭平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的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王海兰死亡系自杀,是行为人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本人及公安机关的尸检结论都确定王海兰的死亡系自杀行为,王海兰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选择自杀结束生命是其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通过案件证据完全可以看出,王海兰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非常明确、态度非常坚决。首先,王海兰在整个治疗期间、包括自杀当日都没有任何异常表现。原告郭平堂在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提及,事发当日其前往医院,直至下午才离开,原告自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患者有任何异常表现;而从患者发给家人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其行为应当是深思熟虑的后果,绝非一朝一夕形成,这充分说明王海兰决定结束生命的意愿非常坚决,不希望这个过程中因为异常表现而受到他人影响;其次,王海兰选择在晚饭后住院病人自由活动时间离开医院,当时天色已晚,视线非常差,而且患者有意掩盖自己身份,身着及膝黑色大衣,说明其不想被人发现;第三,通过医院视频截图可以看出,其在19时41分离开医院,19时45分给家人发短信告别,19时48分姬春明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当时原告已经跳桥一段时间(姬春明是听孩子陈述后到现场报案),整个过程非常紧凑,没有任何犹豫和耽搁,说明其结束生命的意愿非常坚决,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原告称如果医院及时发现或者阻止病人离院,患者其就不会从天桥坠落身亡、因此医院应当承担患者死亡后果的责任事实上是偷换概念。如果王海兰已经决定要结束生命,即便患者没有离院,其仍然会选择其他方法结束生命。也就是说,目的是唯一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所以,案件事实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本人结束生命的目的非常明确,医院的行为与其主观自由意志选择结果之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行为人选择的方式可能存在与其他因素的交叉而忽视其自身的真实目的,本末倒置。至于原告方称患者自知道病情后就表现出抵触情绪和行为,显然与客观事实及其本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不符。原告虽然在笔录中陈述患者在化疗期间很痛苦,但此属于肿瘤病人化疗后正常的生理反应,患者并无情绪异常、悲观厌世等精神异常表现,否则作为患者最亲近的原告也不会在其自杀前几个小时仍没有任何发现,放心离开医院。事实上,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是非常配合的,且一度表现出战胜疾病的勇气,故原告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医院已经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未尽到护理义务及疏于管理的情况。(一)医疗机构的根本职责在于对疾病的治疗,其他附随义务及职责都是围绕此产生。本例中,患者入院后,医院根据其实际病情确定护理等级为Ⅲ级,并按照Ⅲ级护理的要求进行了医疗护理;患者入院伊始,医院就已经明确告知住院病人不能随意离院,且医院门口也有相同的警示标志。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只有告知、劝诫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要离院,其目的也是因为如果患者随意离开,期间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影响治疗,根本目的仍然是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并非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医疗机构也没有资格、没有能力住院病人外出。如果住院病人执意外出,医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限制或阻止,只能劝诫。患者到医院就诊住院,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产生的后果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医院已经尽到了对住院病人的管理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患者本人结束生命的目的非常明确、态度非常坚决,医院即时不同意其外出,也不能阻止自杀后果的发生,两者只是在行为方式可能存在交叉,但对于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影响,特别是在患者之前没有任何异常表现的情况下。(二)原告称医院没有尽到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出入医院,发现病人失踪后没有查找与客观事实不符。
医院本身是公共场所,进出人员较多,且鉴于医疗机构本身的特殊性,夜间也常有医护人员进出医院。2009年4月3日晚19时40分王海兰离院当时,天色昏暗,视线不佳,且室外温度较低,王海兰身着黑色及膝大衣,坐在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在当时的灯光条件及视野所及范围根本无法确认其身份。而且,如前所述,其着装与自杀之间根本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值班室工作人员是否发现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患者自杀时间选择在晚饭及饭后活动时间,此时病人不在病房属于正常现象,不仅患者本人,其他很多住院病人也都不在病房。当天夜班护士在接班时已经按规定巡视病房,当时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并非异常情况;而且患者我院住院期间一直有家属陪伴。据医院事后了解,当晚患者亲属一直陪伴患者。如果当时亲属都没有发现患者情绪波动或有其他异常行为,没有履行对亲人关爱的道德义务,而是一味指责医院显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对于患者的死亡王海兰的陪护人员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其在发现王海兰情绪不波动的情况下还允许她独自外出,是否也具有看护上的过错。
三、根据民法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医院不应当承担王海兰自杀身亡的后果赔偿责任。王海兰死亡系自杀行为,此前患者亲属一直陪伴亦未发现任何异常行为,故完全属于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护理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王海兰死亡与医院行为之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足以避免患者自杀后果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请的基础在于侵权事实、后果及因果关系要件并存。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况,故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患者自杀的后果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精神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被告不同意赔偿。我们理解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首先反省自己的过失,是不是应当对身边处于困难的亲人再更多一些关注、更多一些交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可能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被告作为一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诊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如果我们对医务人员的工作也能更多一些理解、更多一些支持,不要认为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在医院发生的一切都是医院的责任的话,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在经历中成长,这种成长需要社会各方面、包括审判机构的支持。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提出现实、合理、有效的建议远比泛泛的指责更使人受益。恳请人民法院能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认定,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06:02]
 
119247 · [审判长]:原告方,庭审过程中要求你方提供王海兰嫂子的身份情况,现要求在3日内要让王海兰的嫂子本人出庭。
[原告代理人]:可以。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自己承认在王海兰跳桥自杀时行人都知道王海兰是医院的病人,则被告方所称门卫没有看出王海兰是病人,是对自身责任的推托。
[被告代理人]:现场的人是站在近处看,门卫的人是在门卫室内的,且视线、灯光均不好,也看不到天桥上发生的情况。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16:07:57]
 
119249 · [审判长]: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坚持起诉意见。
[审判长]: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16:08:25]
 
11925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第88条、第128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被告方不同意进行调解,法庭无法做调解工作,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6:10:15]
 
119257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0:40]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北京人身纠纷纠纷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大家都在看

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 女方主张获

  张先生和刘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夫妻双方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8号荣尊堡房屋一套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