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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代理词——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人身损害赔偿

2010-06-29 14:03:44 来源:


经典代理词——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人身损害赔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郭某、郭某某某、王某、王某某诉北京市x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为四原告的共同代理人,针对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我们发表以下代理词,供法庭参考:

一、王XX的死亡结果与被告医院的严重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王XX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王XX住院后330开始做化疗,期间王XX的化疗反应明显,日常表现出难以忍受的痛苦症状,但这些没有引起其主治医生韩X和当班护士的足够重视,期间医生和护士均没有加强对其看护和正确的思想疏导,致使病人在化疗的巨大痛苦下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所以,如果医院医生或护士能够及时的发现王XX的病症痛苦,对其进行心理思想疏导并加强看护,王XX不会在这么极短的二三天内迅速产生轻生的想法并付诸实施。医院主治医生存在没有及时发现病人反映异常并及时予以心理干预的过错。

2、被告医院护士崔X200943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当日1715分护士崔X就发现王XX不在病房,以为她吃饭去了,后护士崔X在20点接到值班室电话后才被动的去查房,那个时候才发现王XX仍不在病房并报告值班室,但实际上那时王XX死亡的悲剧已经发生了。从前述情况分析来看,显然被告医院医护人员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存有严重疏忽,首先,护士崔X1715分就发现王XX不在以为她吃饭去了,但是从逻辑上来说,病人不在并不一定就是去吃饭了,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护士通常的工作经验来推断王XX是去吃饭去了,那么正常的吃饭时间是17点至19点,因此护士崔X也应该最晚在19点的时候去病房看看王XX回来没有,而护士崔X的工作态度却是“没太在意”,结果是等到20点值班室电话通知后才去查房,王XX的死亡时间是1948分左右,1945分还在给原告郭某发告别短信,所以,值班护士如果能够在19点的时候就将发现王XX不在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由医院派人及时寻找,那么在长达48分钟内,在离医院大门不到几十米远的过街天桥上找到王XX应该是可以实现的,进而也就可以有效阻止王XX跳桥死亡的悲剧发生。医院值班护士存在没有及时发现病人失踪并积极寻找的过错。

3、报案人姬春明200943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王XX事发当日是身穿被告医院的病号服走出医院的,依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在被告医院大门口处贴有明显的标识“住院病人,请勿外出”,并且有门卫看守。代理人认为,医院明确规定病人禁止外出并设有门卫看守,即表明在非正常出院的情况下,医院门卫有阻止病人外出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在非白天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在王XX在身穿病号服单独走出医院的过程中,医院门卫显然没有尽到其监管病人外出的工作职责,没有仔细询问及阻止王XX外出,放任病人擅自离开医院,这也就是导致王XX跳桥身亡的最直接原因,如果当时医院门卫尽到其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阻止王XX离开医院,悲剧必然不会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其阻止病人外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王XX跳桥死亡最直接的客观原因。医院门卫存在没有尽到阻止病人外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二、王XX的死亡给原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XX死亡时仅41岁,在原告整个家庭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原告郭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天早出晚归,整个家庭的日常事务和赡养老人教育孩子全部都有王XX承担。现在由于王XX的离开而给整个家庭成员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是可以想象出来的,郭某由于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导致其常达一个月无法正常开车工作,王XX父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孩子郭某某某自王XX去世后,就一直拒绝回家居住,至今仍住在学校宿舍不肯回家。所以,王XX的死亡结果给原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三、被告北京市胸科医院应为王XX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导致王XX跳桥身亡的全部原因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不可否认,王XX出于对病魔的无知和恐惧,而所产生的轻生想法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观因素,从主观方面来说,王XX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客观方面来说,正是医院的医生、护士及门卫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过错,使得王XX从产生轻生愿望到其无任何障碍的从医院走出到天桥的过程中,医院存在不可推卸的疏忽和过错,也正是因为这种过错的存在,才形成了王XX能够顺利的实现其跳桥的客观条件。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代理人认为,被告北京市胸科医院应为王XX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市胸科医院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三级甲等医院,其不仅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要求对患者进行病症治疗,还更应要按照善良管理人标准的来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合理义务,以体现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高尚医德,但遗憾的是,正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过错,而导致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过早的失去了一位贤淑的妻子、伟大的母亲和孝顺的女儿。所以,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王XX具备了走出医院跳桥自杀的客观条件,被告在与王XX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督促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权代理人: 李顺涛  律师

2009624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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