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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2010-06-29 14:10:52 来源:


民事起诉状——肺癌患者跳桥亡死者家属告医院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X,男,汉族,41

住址:北京

原告:郭XX,

法定监护人:郭X

住址:北京

原告:王X,男,汉族,67

住址:

原告:王XX,女,汉族,67

住址:

联系电话:13436666269

被告:北京胸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住所地:

电话: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及其他费用15508元、死亡赔偿金107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 172978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320,原告郭X之妻、郭XX之母、王X、王XX之女王某某因患胸腔积水在北京胸科医院处治疗,后经被告诊断为肺癌晚期,在被告医务人员告知王某某病情后,王某某就一直表现出严重的抵触治疗的情绪和行为,但是20094320点左右,在无医护人员的询问和劝阻的情况下,王某某一人独自穿着病号服走出医院并在医院门前的过街天桥上坠落身亡。

原告认为,王某某死亡的主观原因虽然是其自身造成的,但在客观上,被告作为具备三甲资质的专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进而延误了阻止王海兰死亡的最佳时机,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义务,否则王某某不具备能够自己走出医院并从天桥上跳下去的客观条件。因此,原告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在客观上与被告的重大过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疏忽和过失,使得原告因此而蒙受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及其他费用15508元,死亡赔偿金107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172978元。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09424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北京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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